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