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鈺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鈺甯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3
0日止累計174,882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71,124元為本
金;新臺幣3,358元為利息;新臺幣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鈺甯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2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
止累計新臺幣123,603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18,953元為
本金;新臺幣4,557元為利息;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鈺甯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25,956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7.7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止累計
12,648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1,649元為本金;新臺幣20
6元為利息;新臺幣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鈺甯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7.7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30日
止累計新臺幣13,27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2,952元為本
金;新臺幣231元為利息;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71,124元 113年8月31日 清償日 15% 002 118,953元 113年8月31日 清償日 15.1% 003 11,649元 113年8月31日 清償日 7.73% 004 12,952元 113年8月31日 清償日 7.73%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