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楊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
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