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

債 權 人 昱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菱



法定代理人 陳森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晉恩企業社係為「獨資」抑是「合夥」?如為獨資,
請更正為「陳森富即晉恩企業社」。
二、債務人陳森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