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代 理 人 許景棠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奕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奕弘、陳美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