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黃枝總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新臺幣(下同)233,628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6,896元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據台端提出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債
權憑證,本金76,896元部分前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
度促字第44402號支付命令,本件是否僅請求利息233,628元
,及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6,896元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台端聲明意旨不明,請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