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

債 權 人 詹茵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倘為「
連帶給付」,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約
明示約定內容。
二、倘為「連帶給付」,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
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
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
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
,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請勾選)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用印或親簽之書狀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