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26日止累計108,095元正未給付,其中102,178元為本
金;5,9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1年11月01日向債
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2
3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369,662元正未給付,其中34
8,141元為本金;21,5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1年1
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
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173,973元正
未給付,其中163,843元為本金;10,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建
勳於民國11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
計99,722元正未給付,其中94,339元為本金;5,383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建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0日止累計33,196元正未給付,其
中31,893元為消費款;1,30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217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48141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63843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94339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31893元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