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熊偉國(原名:熊宇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零肆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熊偉國於108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1,539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298元整、消費款64,64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3,659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93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68,304元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