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尤乙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參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尤乙家於1.民國108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5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41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
8,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
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
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23,865元整,及前
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971元整,及前述約定
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
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
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
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3865元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971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3865元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6971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