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鄒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⑵新臺
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