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金性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依
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暨約定書第七條雖約定未依約清償多宗
債務中任何一期之款項,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
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應即繳清所有款項等語,然
此約定與民法第389條牴觸之部分,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
屬無效。又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5,640元,共分
期36期,債務人積欠8期(即期付款990元×5=7,920元)始達
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8期付款日為民國109年11月
30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15期即期付款日110年6月30日遲付
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09年10
月31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
國109年10月31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
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金性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依
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暨約定書第七條雖約定未依約清償多宗
債務中任何一期之款項,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
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應即繳清所有款項等語,然
此約定與民法第389條牴觸之部分,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
屬無效。又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5,640元,共分
期36期,債務人積欠8期(即期付款990元×5=7,920元)始達
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8期付款日為民國109年11月
30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15期即期付款日110年6月30日遲付
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09年10
月31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
國109年10月31日起計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
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