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玉培
債 務 人 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憲鴻

債 務 人 蔡可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8,000,000元 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113年8月30日起至止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000,000元 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