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債 權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郭寶春、鄭天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鄭天華連帶保證之依據?(借據所載為共同債務人)
三、債務人林郭寶春、鄭天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