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陳鎮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浩雄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秉俶請求依據為何?(聲請狀所載系爭支票背書並
無李秉俶簽名或蓋章)
二、債務人李浩雄、李秉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陳鎮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浩雄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秉俶請求依據為何?(聲請狀所載系爭支票背書並
無李秉俶簽名或蓋章)
二、債務人李浩雄、李秉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