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譚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譚碧蓮於民國112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2日止
累計110,619元正未給付,其中108,080元為本金;2,139元
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二)債務人譚碧蓮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4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8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121,44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
17,975元為本金;新臺幣2,972元為利息;新臺幣4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譚碧蓮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2日
止累計新臺幣131,372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29,610元為
本金;新臺幣1,462元為利息;新臺幣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08,080元 113年8月13日 清償日 15.13% 002 117,975元 113年8月13日 清償日 13.72% 003 129,610元 113年8月13日 清償日 13.72%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