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
債 權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春貴即亞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亞盟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洪春貴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