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債 權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宇即銓陽消防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銓陽消防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柏
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