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1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
0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30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73,5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046元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73,515元 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