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余尚儒即源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409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18,720元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余尚儒即源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409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18,720元 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