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藝甄

謝其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陳藝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
伍元,㈠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㈡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藝甄、謝其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
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