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園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一○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