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振昌即鄭順南之繼承人
鄭振隆即鄭順南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鄭振昌與鄭振隆二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鄭順南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
過六個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振昌即鄭順南之繼承人
鄭振隆即鄭順南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鄭振昌與鄭振隆二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鄭順南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
過六個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