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奕豪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1,65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632,335元正未給付,其中
609,155元為本金;22,487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奕豪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108,513元正未給付,其中
104,175元為本金;3,845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609,155元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4,175元 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