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鄭明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明蕙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1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5日止累計8
03,014元正未給付,其中774,676元為本金;27,945元為利
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明蕙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1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5日止累計2
70,296元正未給付,其中260,500元為本金;9,403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
債務人鄭明蕙於民國109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至民國116年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5日止累計410
,569元正未給付,其中407,281元為本金;3,28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
人鄭明蕙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73元,約
定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203
,300元正未給付,其中195,843元為本金;7,064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774,676元 113年8月6日 清償日 16% 002 260,500元 113年8月6日 清償日 16% 003 407,281元 113年8月6日 清償日 10.16% 004 195,843元 113年8月6日 清償日 16%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