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朝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捌元,自民國ㄧㄧ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楊朝棟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
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
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朝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捌元,自民國ㄧㄧ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楊朝棟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
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
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