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債 權 人 金琪美


債 務 人 歐蕊菱

歐周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305,000元 111年10月27日 清償日 5% 002 257,000元 111年11月22日 清償日 5% 003 267,000元 111年11月22日 清償日 5% 004 293,000元 111年12月15日 清償日 5% 005 282,000元 111年12月27日 清償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