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朱麗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育榛、郭敏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育榛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敏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
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合計新臺幣「175000萬元」,是否有
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朱麗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育榛、郭敏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育榛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敏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
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合計新臺幣「175000萬元」,是否有
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