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朱麗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育榛、郭敏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育榛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敏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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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