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達盈環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易竑環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沅竑環保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清 算 人 陳美麟






一、㈠債務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㈡債務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沅竑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