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沅
竑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
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
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
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各別清償,各債權人對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
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
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各別清償5,000,
000元及利息、5,000,000元及利息、5,000,000元及利息,
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500元、500元,
合計1,5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