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沅
竑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沅竑環保有
限公司共同清算人陳美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據台端提出之本票,為相對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易竑環
保有限公司、沅竑環保有限公司各別簽發本票共3紙,非共
同簽發本票1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