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妃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3年8月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9,010
元,及其中本金85,692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4日止,帳款尚餘89,010元及其中本
金85,69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
政部核准正式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
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消滅銀行為國泰商業銀行。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
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附
件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02元 顏妃淨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90元 顏妃淨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妃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3年8月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9,010
元,及其中本金85,692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4日止,帳款尚餘89,010元及其中本
金85,69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
政部核准正式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
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消滅銀行為國泰商業銀行。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
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附
件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02元 顏妃淨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90元 顏妃淨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