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薛米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