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區○○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蔡美英即乙○○之繼承人
甲○○○○○○○○○○
吳雅婷即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軒凱、吳雅婷、蔡美英應於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蔡美英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
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
蔡美英、吳軒凱、吳雅婷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高少家秀家字第1130010393號函1紙附卷可稽,
故債務人蔡美英、吳軒凱、吳雅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
遺產範圍內負連帶給付之責,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
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3,319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9% 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年息3.63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區○○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蔡美英即乙○○之繼承人
甲○○○○○○○○○○
吳雅婷即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軒凱、吳雅婷、蔡美英應於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蔡美英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
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
蔡美英、吳軒凱、吳雅婷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高少家秀家字第1130010393號函1紙附卷可稽,
故債務人蔡美英、吳軒凱、吳雅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
遺產範圍內負連帶給付之責,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
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3,319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9% 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年息3.63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