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宗穎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8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4月2
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8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0.13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6.9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28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3,387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宗穎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8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4月2
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8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0.13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6.9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28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3,387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