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致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
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
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
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
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
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
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
年06月23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
(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11.2%計算之利息【現為12.91%】(證四、五)。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
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
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
條)(證三)。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
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
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
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
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
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
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23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
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37,296元
及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致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
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
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
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
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
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
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
年06月23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
(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11.2%計算之利息【現為12.91%】(證四、五)。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
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
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
條)(證三)。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
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
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
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
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
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
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23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
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37,296元
及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