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債 權 人 柯秀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東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存證信函所示,將借貸予債務人謝東輝之款項匯入
其配偶萬丹雪、其友人蔡明儒、鄧海平、駱袖慈、增啟明等
人之匯款帳戶資料送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