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

債 權 人 圓山大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芸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語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之3)。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
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三、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