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邱詩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詩棋於民國11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30日止累計113,973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23元為本
金;3,75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邱詩棋於民國112年06月20日向
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
19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66,253元正未給付,其中6
3,999元為本金;1,854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邱詩棋於民國112
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
0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207,519元
正未給付,其中199,458元為本金;7,279元為利息;782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723元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3999元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99458元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