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丁翔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0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1,3
09元,及其中本金50,890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51,309元及其中
本金50,89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93元 丁翔榮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2661元 丁翔榮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3559元 丁翔榮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4 新臺幣2477元 丁翔榮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