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戴許秋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
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戴許秋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
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