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江雲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
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1 117,739元 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4日止 3.6399% 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2 132,820元 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8月27日止 3.6399% 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3 210,797元 113年2月2日起至113年8月1日止 3.6399% 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4 200,795元 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 3.6399% 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5 90,011元 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 3.6399% 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11月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江雲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
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1 117,739元 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4日止 3.6399% 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2 132,820元 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8月27日止 3.6399% 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3 210,797元 113年2月2日起至113年8月1日止 3.6399% 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4 200,795元 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 3.6399% 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5 90,011元 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 3.6399% 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11月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3.6399 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5.30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