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莊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04,448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5%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 0.3895%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莊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04,448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5%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 0.3895%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