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葉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1,836元,尚須補繳3,67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