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錦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谷樹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
訴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
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