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斗王即寶美眼鏡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