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7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李昇展即宏展汽車保養廠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林勇志即永將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112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李昇展即宏展汽車保養廠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林勇志即永將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