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9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徐榮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翔舜即誠舜蔬果
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