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9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吳鳳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原告與被告董錫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61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